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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本行章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行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及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本行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1、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五条:竞买人是指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与本行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买受人是指本行在拍卖活动中所认可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七条: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行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买受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买受人本人。
2、
拍卖标的图录及说明
第八条:拍卖标的图录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来源、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行的任何担保。
第九条:图录中所载文字和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未提及部分,并非该拍卖标的没有其他瑕疵;已提及之部分,亦并非表示该拍卖标的没有其他瑕疵。
第十条:图录中所有拍卖标的均不担保其真实性,均以其“现况”出售以符合本拍卖规则。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审看原件,对欲竞买的拍卖标的之实际状况及图录中所记载的文字进行了解、自行寻求专家建议,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照片或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3、
竞买登记
第十二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买。
第十三条:委托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竞买手续,与本行签订“委托竞买协议”,并将欲竞买拍卖标的的最高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金汇至本行,余款在竞买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到拍卖日,本行仍未收到委托竞买保证金,则已签订的“委托竞买协议”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两位或两位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的竞买成功,则按编号以最先与本行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成功竞买人。
第十五条:签订“委托竞买协议”并付给本行保证金的委托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进行现场电话应价委托竞买。
第十六条:若本行在委托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成功竞买,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竞买人如数返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第十七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或代为竞买不成功,本行及其职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佣金
第十八条:佣金是指买受人向本行支付的费用。在拍卖活动中,竞买成功,买受人应付给本行落槌价
百分之十的佣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5、
付款及受领拍卖标的
第十九条: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及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自本行收到全部价款之时起,买受人即可独得该拍卖标的之所有权,领受该拍卖标的。如买受人一次性足额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缴付不少于全部价款30%的定金,余款从拍卖日计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方可拥有该拍卖标的之所有权,领受该拍卖标的。逾期未付清余款应视为该拍卖标的未售出定金亦概不退还。与本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条:买受人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信用卡或支票)付款。如使用支票方式付款,须在款项到帐后方可提取该拍卖标的。如以异类货币支付,则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市场汇价折算。货币兑换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自本行收到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该拍卖标的之所有权即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即对已购拍卖标的负有全责。
买受人须在拍卖标的售出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受领拍卖标的手续(与本行另有约定除外)
。因逾期所造成的该拍卖标的在本行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储存、保险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且买受人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行或其他代理人保管,本行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行职员代为简易包装及处理的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行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有损失由买受人自负。此外,对本行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或损坏,本行不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损坏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本行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境手续。对不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的,本行可以协助买受人办理出境手续,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
对不按期付款或不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本行无须通知买受人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在售出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全部价款,本行则收取按中国工商银行当时之贷款利率的120%计算未付款期间之利息。
(二)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行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退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三)
有权撤消本行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扣留本行向其售出的所有拍卖标的。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完全履行本拍卖规则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四)
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支付。
(五)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行或其他地方,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在全部价款及搬运、储存、保险等其他一切应计合理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受人方可受领该拍卖标的。
(六)
有权通过公众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违约买受人及其违约行为;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行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7、
担保
第二十五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的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自拍卖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行可以认为该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但不附加利息和任何费用。
(一)本行收到买受人的书面函告,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收到书面函告的同时,本行收到保持拍卖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三)买受人向本行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关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该拍卖标的确系本行售出。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行取消交易:
(一)
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二)
只能够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三)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1、
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本行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委托本行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行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与本行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本行拍卖之日起的有关拍卖标的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所造成的本行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2、
保留价
第三十条:保留价是指本行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拍卖价格。保留价数额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本行同意。本行有权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
3、
佣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佣金是指委托人向本行支付的费用。除与本行另有约定外,对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授权本行按落槌价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合理费用。对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授权本行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5%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合理费用。
4、
保险
第三十二条:除与本行另有约定外,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托本行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以本行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行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行出售,就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委托人应支付落槌价1%的保险费。拍卖未成交,委托人应支付其保留价1%的保险费(未上拍的免收保险费)
。
第三十四条:保险期限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日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或拍卖标的未上拍,则保险期限至拍卖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届满为止。
第三十五条:如委托人与本行约定无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其相应的风险、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损坏由委托人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蛀虫或空气情况转变而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书、画框架或玻璃的损坏,本行不负责任。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如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而需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或在取得保险赔偿时,将保险赔偿款扣除本行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5、
拍卖收益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买受人按期向本行足额付清全部价款,本行应在出售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他各项合理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但须在买受人无违约或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如期限届满,本行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价款,则本行将在收到买受人的全部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四十条:如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本行已将拍卖收益的款项支付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所有权归本行。
第四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行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本行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外币,与委托人无关。
第四十三条: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负。
6、
撤回拍卖标的的收费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可以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任何印刷品、新闻媒体,委托人则应向本行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10%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
7、
对未成交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如拍卖未能成交或未上拍,委托人应在拍卖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取回其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拍卖日后三十个工作日,本行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行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其拍卖标的,并有权从拍卖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与本行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若在领取期限届满后,委托人仍未领取拍卖标的,则此后发生意外事故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如委托人要求本行协助退还其拍卖标的,应以书面形式函告本行,其费用及风险责任均由委托人负责。除非特别指出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8、
本行的决定权
第四十七条:本行有权自行决定下列各项事宜:
(一)
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行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时间、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二)
以各种本行以为适当的、合理的形式,在拍卖标的图录及新闻媒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或评价;
(三)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四)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五)
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对拍卖标的有权予以撤回拍卖以及修订保留价;
(六)
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拍卖标的图录上的参考价(估价)
;
(七)
其他事宜。
9、
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本行作为中介机构,愿意竭诚服务。但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行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五十条:本行有权提高竞买价,拒绝任何竞买价,撤消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一条:在拍卖前展示或拍卖日现场,如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指证而要求终止展示或终止拍卖,指证人(仅限于拍卖标的的署名者)应当场出具书面指证,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本行对此同意终止展示或拍卖,但保留对其依法诉讼之权利及要求该指证人对该拍卖标的的最高价数倍之赔偿。如委托人认为该指证人的指证缺乏证据并出具书面证明,愿对展示或拍卖承担一切责任,本行可以考虑采纳委托人意见。
第五十二条:本行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三条:本行有权平息拍卖。
第五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和拍卖规则规定,本行有义务为委托人、买受人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和拍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适用本行各类型及各种规模之拍卖活动。
凡本行之“委托拍卖合同”,“竞买人登记表”及其他文件、文书等有关条款、词语、文字与本规则相抵触者均以本规则规定之条款、词语、文字为准。
10、释义
(一)“本行”:指深圳市艺术品拍卖行;
(二)“书面函告”:指以书面文字形式,当面告诉本行;
(三)“拍卖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委托竞买”、“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拍卖物品”、“财产权利”、“参考价、估价”、“保留价”、“起拍价”、“落槌价”、“拍卖标的价款”、“全部价款”、“佣金”、“合理费用”、“拍卖收益”、“保险”、“中介”、“赝品”等词语含义和未提及的部分,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释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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